協會章程_桃園市平鎮區三安社區發展協會_20260523

桃園市平鎮區三安社區發展協會
 
 

桃園市平鎮區三安社區發展協會章程(第五版)

111年12月10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五、二十五、二十七、三十六條

 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平鎮區三安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
 洽,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縣平鎮(市)公所劃定、東安里、華安里、新安里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    一、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      1、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      2、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      3、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      4、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    二、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
 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(依照社區發展
 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。
    三、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內各項(含青少年及兒童、老人、婦女、身心障礙、新住
 民等)福利服務活動、方案及計畫
    四、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,以爭取其支援社區
 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    五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桃園縣政府,在鄉鎮為平鎮市公所。
 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    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  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     二、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
  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
 其危害團體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   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
無上述各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 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
 構。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
 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一、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二、理事、監事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三、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 四、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理事、
 監事名額三分之一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    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、理事長。
     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 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七、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     八、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     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
 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
  能執行職務時, 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
  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二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 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
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
 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3年(不得逾三年)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
            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  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  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 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 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他工作人員若干
            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
            主管機關核備。
   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
            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 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
           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
           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
            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
           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 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 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     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 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
            議。(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)。
           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
           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            會議通知註明理、監事會議出席方式,採同一地點集會親自出席或視訊會議擇一辦理。
            若為視訊會議以擷取會議畫面出席人員頭像為簽到記錄。表決事項(選舉除外)時擷取出
            席人員頭像及舉手表決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
           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 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 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  一、個人會員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500 元。
           2.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500 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二、贊助會員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 個人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1)入會費:新台幣500 元。
              (2)常年會費:新台幣500元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 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:(可派代表兩位出席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1)入會費:新台幣3000 元。
              (2)常年會費:新台幣2000元。
      三、社區生產收益。
      四、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      五、捐助收入。
      六、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      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  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   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 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如下:
   初版:103年7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   第2版:107年5月2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   第3版:109年11月8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
   第4版:110年12月1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
   第5版:111年12月10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